作者:刘立新?胡传仁?夏思琦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受损河道河岸恢复如初 河南信阳:跟踪监督确保修复工程达到预期
今年6月10日上午,办案检察官邀请相关人员到修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通讯员胡传仁?夏思琦)“检察机关紧盯问题不放,确保了被破坏的河道河岸得到很好修复,现在的河道河岸已呈现出当初的样子……”近日,河南省光山县泼陂河镇的村民代表来到该村附近的非法采砂案件现场,向正在修复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施工进度的检察官说。
事情还要从2018年9月说起,光山县检察院办理张某、杨某非法采矿案时,检察官发现张某、杨某非法采矿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信阳市检察院办理。
信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7年以来,张某、杨某合伙经营蔡围孜砂场期间,未按照光山县河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许可要求,雇请机器抽砂船私自超出采砂许可范围,先后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一侧河段河岸河道采砂,采砂面积为33498.1平方米,采挖量为242392.3立方米,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严重破坏。
2019年6月28日,信阳市检察院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杨某按照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限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或判令被告张某、杨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制定修复方案费用944.1万元。同年8月22日,光山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分别判处罚金。
同年9月28日,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出庭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并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侧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二被告表示将尽快按照修复工程设计方案予以修复,履行长期管护义务。
为了让修复工程达到预期目的,判决生效后,信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多次会同相关监督部门来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进程。经过多方努力,受损的河道和河岸生态环境正在有序修复。
今年6月10日,办案检察官会同信阳市中级法院法官、水利局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以及光山县检察院、光山县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张某、杨某非法采砂案件现场,对修复现场、修复进程、修复质量进行实地考察。经水利局勘测设计院和监理单位人员介绍,目前河道清理、沙土填充等修复工程已基本完成,相关补植复绿工作等待合适季节即可进行。
经过实地考察,办案检察官指出,修复工程已基本完成,各监理、监督单位应严格实地验收,出具报告,保证工程修复质量,避免再次出现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
办案检察官还对案发地附近村民进行了入户走访,详细了解当地村民对本次修复工程满意度。受访村民均表示张某等人修复态度认真,对这些修复工程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 佟海晴]